火災探測報警器的更換規范主要是基于使用期限、核心部件狀態及性能試驗結論,具體標準如下所示:
一、使用期限規范
總體產品使用壽命:依據標準,火災探測報案設備使用壽命一般不超過12年。做到此期限后,商品應報廢申請,除非是根據本年度全項檢驗且特性符合規定。
核心部件使用壽命:
可燃氣體探測器氣敏元器件:使用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期限后應及時更換。
光纖線商品激光器件:使用期限一樣不得超過5年。
后備電源:選用鋰離子電池或鉛酸蓄電池的,超出5年應強制性拆換。
二、性能試驗與報廢年限
性能試驗:若產品達到使用期限后仍然需要正常使用,解決全部做到的使用壽命商品每一年逐一進行檢驗,包含火災事故敏感度實驗、響應速度檢測等專項檢測指標值。僅有檢驗結果均符合標準的,即可正常使用。
損毀情況:產生以下情形之一時,商品應損毀:
在搬運、組裝、應用、維修維護等過程中,因碰撞、火烤、泡茶(含滲水)導致產品基本要素缺失,經制造業企業確定,即便進行處理,也難以恢復出廠情況。
感煙類火災探測報警器不可以校準到制造業企業所規定的回應閥值范圍之內,并且在GB 4715所規定的SH1和SH2實驗火結束之前未響應;溫度探頭類火災探測報警器在溫度做到GB 4716所規定的這種類型探測儀響應速度上限制值或姿勢溫度的上限值后未響應;點型紅外線火焰檢測器、圖象型火災探測系統的火災事故敏感度不符GB 15631的需求。
產品出現不能修復線路故障,敏感度誤差超過標準限制值,響應速度超過技術標準規定。
正離子感溫探測器必須按GBZ 122開展放射性廢物處理(損毀后)。
三、別的技術標準
設備安裝調試與工程驗收:在出廠符合要求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商品,進行設備安裝調試并且通過消防工程驗收的,其有效使用年限為2年。自此,需實行維護保養檢修要求,作用滿足條件的可正常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更換并制定損毀處置等對策。
維護計劃: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應根據實際使用場所環境和商品維護保養規定制定維護計劃,包含需維護保養商品的實際名字、保養內容和周期時間。保養內容應包含接線端子排擰緊度檢驗、感應器清理校準、控制板除灰除塵等維護保養新項目。